對未履約的處罰更為嚴厲
前兩個履約期,如果企業(yè)未按時足額完成配額清繳履約,僅可根據(jù)《碳排放權(quán)交易管理辦法(試行)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;逾期未改正的,對欠繳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。而本輪履約可依據(jù)《碳排放權(quán)交易管理暫行條例》,對未按照規(guī)定清繳碳排放配額的企業(yè),處未清繳的碳排放配額清繳時限前1個月市場交易平均成交價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;拒不改正的,按照未清繳的碳排放配額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,還可以責令停產(chǎn)整治。這一變化有利于激發(fā)企業(yè)履約積極性,促進按時足額履約,提高整體履約率,強化碳市場促進降碳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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